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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工贸院〔2018〕72号)
2018年07月31日 cqgmyky   本站原创  审核人: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渝工贸院〔2018〕72号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6月13日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通知》(渝教财函〔2017〕216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方式,激发学院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组织和申报的各级、各类计划科研、教改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均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权责一致、联动监管、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所在基层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确保项目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权责。科研开发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检、经费审批、结项、资金清算等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为每个项目建立经费使用档案,指导项目组编制预算;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监督权责。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核定、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项目经费预算合规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负责对照有关政府部门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违规事项进行督促整改;项目负责人所在基层单位负责经费预算执行的直接监管;科研开发处负责配合监督部门开展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权责。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行使经费项目使用权,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经费配套管理

第八条  学院对区级(不含区级)以上项目按到账经费不低于1:1配套。给予配套的区级及以上项目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部基地和人才专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及后期资助项目);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办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教委项目;高教学会项目;若以上总经费低于院级重点项目资助标准,予以补足,若以上项目不带经费,则按院级一般项目资助标准予以补足。学院对区级项目及横向项目按到账经费(扣除协作经费)1:0.5配套。

第九条  配套经费分两次下达,经费到账后第一次配套50%,项目按时结项的第二次配套50%,未按时结项且超时2年的第二次不再配套经费并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给予配套经费的项目如变更依托单位,应按照成果完成率扣除或退回配套经费;转入我校的各级项目,依据批文按到账经费配套。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提交项目经费预算表,作为建账和支出依据。项目实施有合作单位的,应当同时提交合作单位的责任和约定外拨经费额度的证明文本,并在预算中列出外拨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调整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章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7.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预算中须列明其主要支出内容及额度。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自然科学项目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20%核定,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最高不超过60%。

1.管理费:学院不提取管理费,若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提取管理费标准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2.项目组绩效: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补贴,进入学院总绩效。绩效支出发放程序为:项目负责人依照项目绩效考核情况提出绩效发放清单(包括按实际贡献确定的人员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单位、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经科研开发处负责人、主管科研副院长审核确认后,到人事处登记,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下达学校后,科研开发处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基层单位,并将立项与配套清单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在项目经费到账且收到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经费预算表文本后为项目建立专项账户。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转拨到校外其他单位的,必须按经费预算所列额度执行,并提供必要的经费转拨申请表、协议、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科研开发处和财务处审核无误后,由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不得以合作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非现金方式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所有项目经费报销须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开发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账。

第六章  项目经费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结项并完成成果登记的,结余经费使用需编制使用计划及工作实施方案,提交给系部、科研开发处,资金管理办法仍然按本办法执行,原则上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该项目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的支出,2年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项时应当如实填写“经费决算表”,学校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应结合项目经费预算表、决算表以及实际开支明细账开展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基层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编制虚假预算、编造虚假合同、虚构经费用途、使用虚假票据、伪造劳务费以及其他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开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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