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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6年11月02日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审核人: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涪战略,努力把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办成综合性、实用型、开放式的一流职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技术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院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15—20人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工作,秘书长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人选通过选举产生,院长聘任。

第五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年龄以能干满一个任期为限。委员在任期间调离学院,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有关知名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他们意见。

第八条 各系、基础教学部设立相应的学术分会,并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各系、基础教学部的学术分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院外专家参加学会活动。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开发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研讨专业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三条 评审专业建设、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 研讨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审议引进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指导院内科研项目、教研项目立项评审及结项鉴定,研讨教研发展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教研立项项目。

第十七条 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向院刊推荐刊载论文。

第十八条 审议学院科研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评选科研先进集体。

第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2年10月18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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