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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6年11月02日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审核人: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确保学院学术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的权威参谋机构和科研、学术成果的最高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要以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活动的指导原则,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发扬求真、务实、创新精神,努力开创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的新局面。


第二章 学术委员条件

第四条 学术委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自由化,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坚持社会主义科研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第五条 学术委员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年龄以能干满一个任期为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学术委员在任期内,因调离学院,其学术委员及职责自行中止。

第八条 学术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15~20人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15~20人。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开发处。

第十一条 本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四年,届满时根据程序改选换届。

第十二条 为便于研究问题专门化,各系、基础教学部可设立相应的学术分会。各系、部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组。

第十三条 分会委员会委员,分别由教学系、基础教学部提名推荐,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产生。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长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人选通过选举产生,院长聘任。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教学系、基础教学部推荐,在秘书处进行委员资格审核的基础之上,报院务会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通过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学院印发《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第二届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需要主任委员会可组织召开临时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提交学术委员审议的事项,先由主任会议初审,决定会议召开日期,议程等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和分会表决决议或决定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才能举行,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研讨专业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计划,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进行论证、咨询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业建设,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教学计划,并对各科教材的编写提出建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研讨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引进优秀人才等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二十三条 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教研立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指导院内科研项目、教研项目的立项、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及结项鉴定。

第二十五条 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向院刊推荐刊载论文。

第二十六条 审议学院科研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评选科研先进集体。

第二十七条 对职称申报者的业务能力、学术成就和学术水平作出评价,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学院科研经费预算,决算进行审议,并依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活动计划及预算,报学院审批支付。

第三十条 修改本规则,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2年10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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